CNAS實驗室認可是指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(英文縮寫為CNAS),按照相關國際標準或其他標準,對從事認證、檢測和檢驗等活動的機構實施評審,證實其滿足相關標準要求,進一步證明其具有從事認證、檢測和檢驗等活動的技術能力和管理能力,并頒發(fā)認可證書。
cnas實驗室認可的要求:
根據(jù)cnas實驗室認可的相關文件要求,cnas實驗室認可的基本要求(設施、環(huán)境及設備)有:
1、設施和環(huán)境條件
(1) 用于檢測和/或校準的實驗室設施,包括但不限于能源、照明和環(huán)境條件,應有助于檢測和/或校準的正確實施。
實驗室應確保其環(huán)境條件不會使結果無效,或對所要求的測量質量產(chǎn)生不良影響。在實驗室固定設施以外的場所進行抽樣、檢測和/或校準時,應予特別注意。對影響檢測和校準結果的設施和環(huán)境條件的技術要求應制定成文件。
(2)相關的規(guī)范、方法和程序有要求,或對結果的質量有影響時,實驗室應監(jiān)測、控制和記錄環(huán)境條件。對諸如微生物污染、灰塵、電磁干擾、輻射、濕度、供電、溫度、聲音和振動等應予重視,使其適應于相關的技術活動。當環(huán)境條件危及到檢測和/或校準的結果時,應停止檢測和校準。
(3) 應將不相容活動的相鄰區(qū)域進行有效隔離。應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。
(4)對影響檢測和/或校準質量的區(qū)域的進入和使用,應加以控制。實驗室應根據(jù)其特定情況確定控制的范圍。
(5)應采取措施確保實驗室的良好內(nèi)務,必要時應制定專門的程序。
2、設備
(1)實驗室應配備正確進行檢測和/或校準(包括抽樣、物品制備、數(shù)據(jù)處理與分析)所要求的所有抽樣、測量和檢測設備。當實驗室需要使用固定控制之外的設備時,應確保滿足本準則的要求。
(2)用于檢測、校準和抽樣的設備及其軟件應達到要求的準確度,并符合檢測和/或校準相應的規(guī)范要求。對結果有重要影響的儀器的關鍵量或值,應制定校準計劃。設備(包括用于抽樣的設備)在投入工作前應進行校準或核查,以證實其能夠滿足實驗室的規(guī)范要求和相應的標準規(guī)范。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核查和/或校準。
(3)設備應由經(jīng)過授權的人員操作。設備使用和維護的最新版說明書(包括設備制造商提供的有關手冊)應便于有關人員取用。
(4)用于檢測和校準并對結果有影響的每一設備及其軟件,如可能,均應加以唯一性標識。
(5) 應保存對檢測和/或校準具有重要影響的每一設備及其軟件的記錄。該記錄至少應包括:
1) 設備及其軟件的識別;
2) 制造商名稱、型式標識、系列號或其他唯一性標識;
3) 設備符合規(guī)定要求的驗證證據(jù);
4) 當前的位置;
5) 校準日期、校準結果、設備調整、驗收準則、下次校準的預定日期或校準周期;
6)標準物質的文件、結果、驗收準則、相關日期和有效期;
7) 與設備性能相關的維護 計劃和已進行與設備性能相關的維護 計劃和已進行;
8) 設備的任何損壞、故障、改裝或維修的詳細信息。
(6)實驗室應具有安全處置、運輸、存放、使用和有計劃維護測量設備的程,以確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。
注:在實驗室固定場所外使用測量設備進行檢測、校準或抽樣時,可能需要附加的程序。
(7)曾經(jīng)過載或處置不當、給出可疑結果,或已顯示出缺陷、超出規(guī)定限度的設備,均應停止使用。這些設備應予隔離以防誤用,或加貼標簽、標記以清晰表明該設備已停用,直至修復并通過校準或檢測表明能正常工作為止。實驗室應核查這些缺陷或偏離規(guī)定極限對先前的檢測和/或校準的影響,并執(zhí)行“不符合工作控制”程序。
(8)實驗室控制下的需校準的所有設備,只要可行,應使用標簽、編碼或其他標識表明其校準狀態(tài),包括上次校準的日期、再校準或失效日期。
(9)無論什么原因,若設備脫離了實驗室的直接控制,實驗室應確保該設備返回后,在使用前對其功能和校準狀態(tài)進行核查并能顯示滿意結果。
(10)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維持設備校準狀態(tài)的可信度時,應按照規(guī)定的程序進行。
(11)當校準產(chǎn)生了一組修正因子時,實驗室應有程序確保其所有備份(例如計算機軟件中的備份)得到正確更新。
(12)檢測和校準設備包括硬件和軟件應得到保護,以避免發(fā)生致使檢測和/或校準結果失效的調整。
cnas實驗室認可的原則和依據(jù):
采取自愿、非歧視、專家評審和國家認可。
cnas實驗室認可的流程:
企業(yè)建立管理體系-提交申請-認可機構受理決定-文件評審-現(xiàn)場評審-整改驗收-批準發(fā)證-后續(xù)工作